ICE
商务条款

一般供应条款

ICE报价转为已接受订单后可能适用的一般B2B商务框架。

1. 订单成立

RFQ不是订单。只有ICE接受采购方的采购订单(PO),或依据有效报价出具书面订单确认后,供货订单才成立。

2. 报价优先

最终报价及已接受的订单确认优先于网站的一般描述。产品、数量、价格、税费、交期、交货基础、有效期、付款及排除事项应结合阅读。

3. 价格与税费

除非另有说明,价格以所示币种计价,并可能不含增值税、运费、卸货费、关税、检验费、认证费或现场费用。适用费用将在交易文件中说明或进一步澄清。

4. 付款

付款条件按具体交易确定,可能包括预付款、货到付款、银行转账、分阶段付款或经批准的账期。

5. 可供性与交期

可供性可能取决于第三方库存或生产。除非书面明确保证,交期均为预计时间,并可能在订单确认前发生变化。

6. 交货与现场进入

采购方应提供准确交货地址、收货联系人、工作时间,以及任何现场、门禁、安全、卸货或进入要求。

7. 验收检查

采购方应及时检查货物,并在报价规定期限内,或未规定时在合理期限内,报告明显短缺、损坏、错货或重大不符。

8. 退货与取消

对于企业客户的专门寻源项目,退货或取消并非自动权利,可能取决于供应商批准、产品状态、补货费用、特殊订单属性及已发生的成本。

9. 保修

如有制造商或供应商保修,则适用其保修条件。保修不涵盖误用、错误安装、未经授权的改装、正常磨损、不当储存或超出规格的使用。

10. 技术适用性

采购方负责确认产品适用性以及项目、顾问、HSE或主管机关所需批准。ICE可按规格进行寻源,但除非另有约定,不替代采购方的工程审批责任。

11. 等同产品

如项目需要批准,任何等同替代品均应由采购方进行技术审核并批准。更低价格或更快供货本身并不构成技术等同性。

12. 不可抗力

在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,ICE不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事件造成的延误负责,例如制造商停产、运输中断、海关延误、政府行为、冲突、恶劣天气、短缺或重大通信/电力故障。

13. 受限制产品

受监管、许可或特殊技术限制的产品,仅在满足适用法律、安全、许可、进口及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供应。

14. 适用法律与争议

双方应首先依据RFQ、报价、PO及交货记录,以诚信方式寻求商务解决。除非另有明确约定,交易受适用的埃及法律管辖。

关于本页的问题:info@iceexporteg.com